朱林:赴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21-05-07 10:51    来源:淮北市纪检监察网   作者:淮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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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初,我有幸参加了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的综合业务培训,通过为期十天的学习,在聆听了中央纪委领导杨晓渡的开班讲话以及各位老师高水平的授课后,我感到收获颇多,现在谈一下个人的学习体会。

杨晓渡书记在春季开班式上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肯定纪委监委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定位的最重要意义,要做到“五个坚持”。其中,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这两项要求,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是基本原则: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准则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道,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要求,构筑起了一个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党的建设新战略,充分展现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推动纪法衔接的新理念新思想。

纪在法前,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理念创新,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境界,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和党风政风新气象。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在法前,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

纪法分开,就是在党内法规的修订上要和国家法律相分开,不能纪法混淆、界限模糊。在执行上涉及党内法规的归纪检审查,涉及国家法律的归司法检控,避免纪委和司法工作的重复交叉。

纪严于法,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进而才能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抵御公权力被滥用、国法被践踏的危险。

纪法衔接,强调党内法规内容修订上坚持纪法相互衔接,执行上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协同作用。我个人理解,纪在法前绝不意味着把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实质上是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纪律处分条例》除了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外,还特别强调: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这就意味着对违法的党员有着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双重惩罚。

党规党纪是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内法规是党为保持其党性原则、实现党的宗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的需要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国家法律主要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党内法规则在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更具约束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红线来管党治党:以党章党规党纪这一仅限于党员干部的特殊要求作为底线,以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和准则国家法律作为底线,共同来约束广大党员干部,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通过此次培训,开拓了我的思路,在对如何做好“外部衔接”文章,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环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方面有几点不成熟的理解:一是检察机关与监委的衔接机制,完善包括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案件移送受理机制、变更强制措施衔接机制、审查起诉衔接机制、移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调查证据审查等程序规定。二是审判机关对监察证据审查认定,构建完善事实审查认定、审判信息通报、缺席审判等相关机制。三是公安机关对监察办案配合执行,构建完善统一对口管理、互涉案件管辖衔接、公安机关协助监委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机制。四是司法行政机关与监委的配合执行机制,构建完善监察案件司法鉴定、律师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机制。

通过此次培训,更加让我明白,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紧扣融会贯通,做好提升站位文章。牢牢把握纪委监委的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把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首要素质,并贯穿于纪委监委履职的全过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把握权力边界和政策界限,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纪律和法律“两种语言”,先用纪律的尺子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衡量和认定,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再用法律的尺子守住底线不放松,实现纪法衔接贯通。(淮北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