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出台《濉溪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2-26 16:31    来源:淮北市纪检监察网   作者:濉溪县纪委监委徐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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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切实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濉溪县纪委出台《濉溪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了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六种情形,包括反映的问题属于苗头性、倾向性或者比较轻微的;反映的违纪问题经研判是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群众反映较多或反复举报,但问题不具体的;已退出现职、反映的问题时间比较久远,但十八大以来又有新反映的;经函询后仍存疑问,或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以及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谈话人不少于两人,谈话过程要制作谈话记录并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就谈话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个人承诺书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应当由承办部门拟定《函询通知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连同个人承诺书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实施办法》要求,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本人接受谈话、函询的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相关情况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濉溪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