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公职人员用权行为,近日,淮北市纪委监委出台《公职人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公职人员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安排、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拨付、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妨碍公平公正的,重大事项承办人应当拒绝并予以记录。
《规定》明确了记录报告形式、内容和途径,要求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录内容应包括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干预方式、具体事项等,并记入档案。重大事项承办人应当在记录后立即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或报告。承办人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以及公职人员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单位执行情况负主要责任。记录报告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应对是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接受干部群众评议。
《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督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问题,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市纪委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记录、报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淮北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