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近日,淮北市纪委监委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人民法院应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对行政机关、党员和公职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办法》明确了具体惩处措施,即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限制高消费;纪检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约谈。党员和公职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或不配合、干预、阻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淮北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