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纪委监委 淮北市委组织部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9-03-28 10:12    来源:淮北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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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纪委监委淮北市委组织部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保护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敢担当、善作为的浓厚氛围,持续巩固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审慎从严、不枉不纵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严格规范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三条澄清正名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章党规党纪及政策法律规定,经组织调查核实后,对党员干部受到错告误告、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给受到错告误告、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说明情况,消除影响,还被举报人清白的一种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错告是指举报人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故意,属于认识偏差、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等导致的检举失实行为。诬告陷害,是指举报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以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为目的,客观上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而进行的恶意举报。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认定和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谁调查、谁 负责”原则,由办理信访举报调查核实的机关负责。对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干部因遭受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或市委组织部,按照“谁办理、谁澄 清”的原则开展澄清正名相关工作;对其他党员和公职人员因遭受不实举报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办理。

第六条市纪委监委机关办理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由承办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查处诬告陷害的认定结论、处理意见建议,以及澄清正名结论,须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审定情况,必须报市纪委监委批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必须报派出机关批准。市委组织部办理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参照相关程序进行;各县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审定情况,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认定和追查诬告陷害、开展澄清证明的信访举报内容相似的,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实施;对情况复杂的,必要时可以报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或市委组织部直接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因遭受不实举报所涉及问题属党和国家、商业、案件、个人秘密等范畴的,澄清正名的范围以组织内部消除负面影响为主。

第八条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接到书面澄清结论后,根据不实举报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选择使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正名。

(一)向遭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当面告知核查情况,宣读书面澄清结论;

(二)召开遭受不实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予以澄清正名;

(三)召开遭受不实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予以澄清正名;

(四)召开遭受不实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全体干部大会予以澄清正名;

(五)公开发书面澄清正名通报。市纪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择适当的媒体信息平台发布澄清公告,就核查情况、核查结论进行公告说明。以上澄清正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在选择澄清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被举报人的意见。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处理情况,使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考核考评、评先评优、资格推荐、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工作中不受影响。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对遭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传递组织信任;遭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做好教育引导、跟踪回访,帮助其消除思想包袱;对敢于担当负责的干部,要予以肯定和激励。

第十一条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对行为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已澄清的不实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仍传播不实言论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公安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批评教育。对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社会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重或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巡视巡察等工作,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引发重大舆情等行为,从严查处,快办快结。

第十二条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记录在案,并向有关党委(党组) 通报,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宣传、审判、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要加强制度建设,对预防诬告陷害行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开展澄清正名等工作进行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固定成果、形成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切实筑牢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做到对党忠诚、服从组织、遵守纪律、恪守法律,在批评、揭发、检举及反映情况时,严格根据组织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提倡实名信访举报,不得随意扩散、传播和夸大、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