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职人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暂行规定

时间:2018-12-24 09:56    来源:淮北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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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公职人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公职人员用权行为,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公职人员。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公职人员。

(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驻淮单位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安排、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拨付、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公职人员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安排、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拨付、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妨碍公平公正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  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录内容应包括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干预方式、具体事项等。 

第六条  公职人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承办人应当予以拒绝。承办人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以及公职人员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应当在记录后立即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或报告。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记录、报告中反映公职人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记录、报告公职人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组织保护。对记录、报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发生泄密事件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每年对各县(区)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对公职人员用权监督的有效方式。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单位执行情况负主要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督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问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记录报告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应对是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接受干部群众评议。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纪委监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