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先行变现需注意什么

时间:2022-11-30 08:4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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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冻结或扣押公司股份、高档烟酒、金银制品等财物的情况,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但是由于时间因素,一些财物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出现毁损或贬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针对该情形,专门规定了案件办结前先行变现的处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先行变现做了进一步规范,在坚持国家利益不受损、涉案人不得利的原则下,对存在涉案财物价格波动大、价值易贬损或者后续难以处置等情形的,均可以考虑先行变现。先行变现措施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提升处置效率,有必要对其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

适用先行变现的财物类型。适用先行变现的财物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市场波动较大的“股份类”财物。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非上市公司股份等,由于市场波动因素,如不及时处置,很可能造成这类财产的贬值。二是有截止日期的“时限类”财物。如有消费期限的卡、券,即将到期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碍于时限要求,这类财产也需要先行处置。三是容易消耗、损毁、变质的“易贬损类”财物。如存在贬值风险的电子产品、金银制品,或可能变质的茶叶、药材、高档补品等,对于这类不宜保存的物品也有必要先行变现。四是后续难以处置的“棘手类”财物。如真假难辨的高档烟酒、文玩字画、玉石古董,证照不全或有权属争议的房产、车辆等,对于这类财物,如果办案前期能够争取被审查调查人配合,妥善变现,可以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适用先行变现的案件范围。原则上,对于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物,都可以适用先行变现的处置措施。其一,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考虑到指控犯罪的需要,尽量移送司法机关证据实物,一般不建议对作为贪污贿赂标的物的有关财产先行处置,即使因价值贬损、时限到期等因素必须先行变现的,也应当做好原始书证、物证的复印、拍照、录像及指认辨认等证据固定工作。其二,在违纪、职务违法案件中,对涉案财物先行变现时,也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经被审查调查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对涉案财物享有权利的人员书面申请或同意,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并层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处置。其三,在被审查调查人主动登记上交情形中,为减少接收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在履行规定程序后,也可以对主动上交的财物采取先行变现措施。

先行变现的常用方式。从各地实践来看,目前先行变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拍卖变卖。即委托拍卖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对涉案财物进行评估后,依照有关程序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这种方式主要用于价值较高的涉案财物。二是定向转卖。该方式主要针对购买人或经营权人有限制范围的涉案财物。如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受限于相关法规或公司制度,公司以外人员无权购买,此时只能向内部股东定向出售。另外,对依许可经营的烟草、药材、纪念钱币以及高档酒类等,也可以向其经销商定向转卖。三是当事人回购,即通常所讲的当事人折价上交。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考虑到精准认定违纪违法数额的需要,一般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真伪和价值鉴定,由被审查调查人或者行贿人、送礼人按照鉴定价格予以回购;在主动登记上交情形中,为提升财物处置效率,可以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后,合理确定涉案财物价值,并由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回购。

回购主动登记上交财物时的价格确定原则。在回购主动登记上交的财物时,为避免出现随意定价、标准不一等问题,笔者建议,在不让违纪违法者得利原则的指导下,在确定回购价格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照鉴定价。对于一些涉案价值较高、市场价格不统一的财物,可以进行真伪和价值鉴定,并参照鉴定意见确定当事人的回购价。二是参照购买价。对于购买时间不长或购买后价格波动不明显的财物,可以通过查找购买票据、支付凭证、交易流水等确定购买价后,由当事人参照该价格予以回购。三是参照市场价。对于购买时间较长,可能存在价值折损或升值的财物,可以通过原卖家或二手经营商充分了解近期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财物的升值孳息、消耗折损等因素,准确认定市场价。四是参照成本价。对于无法正常流通、难以确定市场价值的财物,必要时也可以按支出成本作为回购价格。操作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回购价格,都必须征求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涉案财物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吴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