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磨好“钻头”出精品

时间:2018-04-19 14:55    来源:淮北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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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下午,临近下班时,我和部长突然接到一个任务—在“廉洁淮北”微信公众号及市纪检监察网站发布全市首例留置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的消息。

发布一条消息,这个任务听起来似乎并不复杂,但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宣传工作的敏感性告诉我,这样的对外发布尤其需要谨慎、仔细对待。在没有固定格式、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规范地将消息发布出去,是这项任务能否圆满完成的关键。正如部长说的:“如果在表述上出了问题,不仅起不到宣传效果,反倒会造成负面影响。”

事不宜迟,我们首先与省纪委宣传部的同志取得联系,咨询对此类消息的发布有无特别规定和要求。紧接着,我们又和负责此案的杜集区纪委监委的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对接,再次确认移送时间、涉案人员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同时,我们认真查阅《监察法》,仔细对照相关条文,确保表述准确、规范。

在查阅过程中,我发现一个小细节,《监察法》在有关监察机关的条文中,使用的是“调查”二字,如第二章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有关检察机关的条文中,使用的则是“审查”二字,如第五章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没有时间细细请教法律专业的同事的情况下,为了加深理解,我上网查询了“调查”与“审查”的含义,了解到到“调查”是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审查”则是对已知事实进行核对。我想,《监察法》准确使用这两个词语,体现出了在案件的办理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工作重点和方法方式上的不同。这样一个细节,如果不是此次任务需要,我可能就会在学习《监察法》的过程中忽略过去,不会去深究。

“之前也学了《监察法》,但有些大而化之,忽略了很多细节,今天,还真是认真地学了一回呢。”我感叹道。

“是呀,宣传工作要想做好、做出彩,离不开对主责主业的聚焦和对纪与法的深入学习领悟,想揽瓷器活,手中得有金刚钻啊。”部长也深有感触。

我点点头。近一段时间以来,在编写宣传稿件时,向具体业务部室请教的频率明显比之前要高,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给纪检监察宣传工作带来了新变化,提出了新要求,我的知识储备已经有点“招架不住”的苗头。

“别想啦,赶紧发消息,这样的消息我们必须第一时间发布!”部长的一句话,将我从思考中拉了回来,理清思路后,我迅速整理文字、校对……6点12分,这条只有53个字的消息在微信公众号和市纪检监察网同时发布,短短半个小时,阅读人数就超过800人……

这次普通却又不普通的发布,让我看到了学习的重要性。是啊,欲揽“瓷器活”,手中就得常备“金刚钻”,学习就是打磨“钻头”的过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不断钻研,磨好“钻头”,钻出精品,将全市的纪检监察工作更好的宣传出去、推介出去。(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赵文静)